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文综罚字〔2024〕6号
当事人: 定州鸿鹄印刷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新出发定州零字第S9900029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 张安位
住所(住址等): 定州市经济开发区体品园区XXXX
(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定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冀定检刑行意【2024】19号,对定州鸿鹄印刷有限公司(张安位)不予起诉,建议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给予行政处罚,依法立案调查。
证据:检察意见书1份,移交案卷1份。
(处罚理由和依据) 理由:定州鸿鹄印刷有限公司(张安位)印刷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印刷或者复制单位不得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报纸、期刊、图书或者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不得擅自印刷、发行报纸、期刊、图书或者复制、发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第三款“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按照《定州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116条,第三款“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下罚款。结合定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冀定检刑行意【2024】19号检察建议认定定州鸿鹄印刷有限公司(张安位)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情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定州鸿鹄印刷有限公司(张安位)在印刷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一案中,能够主动接受调查,认错态度较好,诚恳接受批评教育,且未将非法出版物流向社会,未造成负面影响。经查定州鸿鹄印刷有限公司(张安位)在印刷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时的印刷费为3000元(因前期案件查处中涉刑移交至公安部门,并已没收订金2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释义规定“通常情况下,违法行为已经发生,但尚未实际收到付款的,该应收款也要计入违法所得”,所以本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元整(1000元),因违法经营额为3000元,现对定州鸿鹄印刷有限公司(张安位)在印刷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违法行为给予1、没收出版物16313册,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元整(1000元),3、罚款壹万贰仟元整(12000元)。
(处罚内容) 1、没收出版物16313册,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元整(1000元),3、罚款壹万贰仟元整(12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保定 银行(账户名称:定州市财政局 账号:1306 0740 8012 0112 0000 5063)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7 月18 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