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文罚字〔2024〕第 4号
当事人: 定州市李牧夕百货店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682MACFBNXXXX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李烁丰
住所(住址): 河北省定州市周村镇XXX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4年5月7日10时00分,我局执法人员张玲(03000121002)温习锋(03000121012)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定州市南城区香江印象售楼部的“定州市李牧夕百货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经营场所为二层建筑,在香江印象大门口南侧,现场发现经营场所内一层进门位置有办公电脑一台,处于关机状态,大厅东侧靠北位置有一张书桌,桌上摆有“高云飞”收藏证书,“王辉”画集,“陈丽娟”水墨画35张,“王辉”水墨画20张,四周挂有字画若干,现场负责人只能提供“定州市李牧夕百货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682MACFBNXXXX,不能提供备案手续,经查证我局执法人员张玲(03000121002)温习锋(03000121012)2023年11月10日当场对“定州市李牧夕百货店”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到住所地县级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违法行为下达过《责令改正通知书》,让其到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至今仍然不能提供备案手续,执法人员对上述情况进行记录,告知负责人相关权利和义务,此项执法检查于2024 年5月7日11时00分结束。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定州市李牧夕百货店负责人李烁丰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相关证据材料。
处罚理由: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定州市李牧夕百货店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到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违法行为违反了《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
依据:《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按照《定州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51条《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第一款“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到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第三项“领取营业执照后超过3个月仍未备案,或者首次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后2个月内尚未备案的处7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定州市李牧夕百货店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到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作出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人民币。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保定 银行(账户名称:定州市财政局 账号:1306 0740 8012 0112 0000 5063)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