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定州市九龙旅行社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754032XXXX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邢星
住所(住址): 定州市北门街XXXX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4年2月29日上午11时03分,我局执法人员张玲(03000121002)王鑫淞(03000121010)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定州市九龙旅行社下属营业网点(定州市九龙旅行社清风北路营业部)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营业部正常营业中,执法人员在其门店内现场登陆全国旅游监督管理平台时发现该营业部自2024年9月7日办理营业执照以来一直未在全国旅游监督管理平台备案。我局执法人员在2024年2月9日已经对该营业部的错误做法进行过批评教育,并下达了现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要求其3个工作日内备案完毕。2024年2月29日检查时发现上述问题仍然未整改,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记录,并告知负责人权力和义务。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定州市九龙旅行社下属营业网点(定州市九龙旅行社清风北路营业部)负责人赵韩和定州市九龙旅行社负责人邢星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2、相关证据材料。
处罚理由: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定州市九龙旅行社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设立社向服务参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定州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83条《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款“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的,第1项 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后复查仍未改正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定州市九龙旅行社清风北路营业部未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处罚内容:罚款叁仟元整(3000.00元)人民币。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保定 银行(账户名称:定州市财政局 账号:1306 0740 8012 0112 0000 5063)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