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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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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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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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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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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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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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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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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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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违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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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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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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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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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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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违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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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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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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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建立场内巡查制度但未落实巡查责任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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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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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违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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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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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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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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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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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违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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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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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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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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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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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违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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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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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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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到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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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6号公布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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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违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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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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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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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未到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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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6号公布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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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违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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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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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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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艺术品经营单位未标明所经营的艺术品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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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6号公布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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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违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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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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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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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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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九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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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违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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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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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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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娱乐场所未按照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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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五十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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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违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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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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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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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娱乐场所未按照条例规定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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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一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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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违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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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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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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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娱乐场所变更主要设施设备,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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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九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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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违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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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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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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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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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三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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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违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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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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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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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域名、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未办理变更或者备案手续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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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四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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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违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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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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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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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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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五)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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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违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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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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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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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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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四)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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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违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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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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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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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的单位、个人,未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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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5月3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十一)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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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违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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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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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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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未自开展网络发行业务后15日内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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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5月3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十一)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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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违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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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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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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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在原发证机关所辖行政区域一定地点设立临时零售点开展其业务范围内的出版物销售活动未提前到设点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备案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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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5月3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十一)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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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违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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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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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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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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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5月3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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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违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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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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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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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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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5月3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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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违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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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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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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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提供的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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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5月3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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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违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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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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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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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内部资料的编印单位未在印刷完成后10日内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送交样本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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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5年2月10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五)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送交样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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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违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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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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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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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未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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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业管理条例》(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九条 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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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违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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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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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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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印刷企业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之日起2年内,未留存一份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样本备查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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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业管理条例》(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九条 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四)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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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违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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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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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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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印刷企业接受正规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合法图书期刊,未验证并收存印刷委托书或者未在印刷前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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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业管理条例》(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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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违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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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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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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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未在其网站首页标明《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编号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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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2月4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未标明有关许可信息或者未核验有关网站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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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违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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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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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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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相关服务提供者在为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提供人工干预搜索排名、广告、推广等服务时,未查验有关网站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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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2月4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未标明有关许可信息或者未核验有关网站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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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违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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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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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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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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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根据2015年8月28日《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四)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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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违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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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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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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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单位名称、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依法变更后未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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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根据2021年3月2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二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两万元以下罚款:(二)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单位名称、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依法变更后未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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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违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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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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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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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和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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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根据2021年3月2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二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两万元以下罚款:(七)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和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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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违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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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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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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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符合规定的个人未持有《许可证》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合法境内电视节目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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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根据2021年10月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四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细则下列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处罚:(一)对违反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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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违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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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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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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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持有《许可证》的单位未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收视对象范围设置接收终端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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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根据2021年10月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四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细则下列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处罚:(二)对违反本细则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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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违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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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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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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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少于4条(次)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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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根据2011年11月25日《<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修订)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插播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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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违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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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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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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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改建电影院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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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2号)第六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恢复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原状,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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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违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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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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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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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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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2月12日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公布施行的《国家旅游局关于修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废止〈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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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违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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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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