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为规范教育行政执法行为,公平、公正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证教育行政处罚的合法、适当,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不予行政处罚基准
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初次实施轻微违法行为,社会危害不大,并及时纠正的;
4、因生活无助,偶然行政违法,且情节轻微的;
5、其他法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二、从轻行政处罚基准
1、主观恶意不大,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积极赔偿损失的;
2、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3、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4、群体性事件引发的行政违法,属于普通参与者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多种行政处罚,应使用对当事人利益较轻的处罚种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数额、罚款倍数有一定幅度,应当适用中限以下的罚款额度或倍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或并处的,一般适用单处。
三、从重行政处罚基准
1、知法违法,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接受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在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3、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4、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5、两人以上结伙实施违法行为,其中起主要作用的;
6、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7、妨碍公务、抗拒检查、暴力抗法等尚未构成犯罪的;
8、对检举人、举报人或执法人员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
9、其他法定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中限以上或提升一个阶次予以行政处罚。
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