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商务局随机抽查市场监管执法事项清单(2025年版)

发布时间:2025年03月18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序号 抽查类别
名称
事项名称 事项类别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检查方式 检查内容及要求 备注
115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 企业是否按规定办理备案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查验企业营业执照、办卡登记及备案回执单。  
单用途卡章程、购卡协议和售卡销售台账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查看单用途卡章程和购卡协议内容是否符合要求,询问章程或协议内容告知情况;对销售台账和电子登记录进行检查。  
单用途卡及购(退)卡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查看单用途卡卡样、购(退)卡人登记信息(纸质登记本或电子登记记录、单用途卡章程和协议)。  
发卡企业预收资金和存管资金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查看财务记账系统或财务报表、与银行签订的资金存管协议、银行当月存管账户余额等情况。  
发卡企业业务处理系统和数据填报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查看单用途卡业务系统及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查看企业数据填报记录。  
116 零供公平交易管理 零售商延迟支付供应商货款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现场查验供货合同、出入库清单、货款支付相关财务票据。  
零售商代销供应商商品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检查经营场所,询问相关情况。  
117 零售商促销管理 零售商促销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现场查问情况,查看宣传海报等相关资料,看明示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如果是限时促销,查看商品是否充足,以及销售记录和凭证等。  
零售商促销管理 3000平米以上单店促销备案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现场查问情况,查看备案回执等资料。  
118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 对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进行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工信、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检查是否存在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行为。  
对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进行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行为。  
出售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未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进行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出售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未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的行为。  
对企业未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经行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检查企业是否存在未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的行为。  
119 二手车流通管理 对二手车流通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进行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各级商务、公安、税务、市场监管部门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检查二手车流通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  
对二手车流通企业是否按规定报送相关信息进行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检查二手车流通企业是否按规定报送相关信息。  
对二手车流通企业是否按规定开具发票进行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检查二手车流通企业是否按规定开具发票。  
对二手车流通企业是否存在被禁止的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车辆行为进行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检查二手车流通企业是否存在被禁止的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车辆行为。  
120 汽车销售管理 对企业执行《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况进行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汽车销售企业是否有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行为。  
对企业执行《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情况进行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汽车销售企业是否有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行为。  
121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 对违规从事商品现货交易行为进行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检查是否违规从事商品现货交易。  
122 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管理 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在信息系统备案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河北省商务厅《关于规范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的通知》。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通过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对企业的备案及变更情况进行查询、核实。  
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管理 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文本材料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河北省商务厅《关于规范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的通知》。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且处于有效期内,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检查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是否完备、有效;检查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特许经营合同样本;相关主管部门就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产品和服务的批准文件。如属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查看《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范围中是否包括“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项目。  
123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 对经营者收购和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的活动进行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收购和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的活动是否规范。  
124 成品油市场管理 成品油零售企业年度审查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商务部《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规定》。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成品油零售企业年审是否合格。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企业依法依规经营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检查成品油零售企业是否依法依规经营。  
125 洗染业管理 对企业和经营者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洗染业管理办法》。 现场检查 在安全、卫生、环保、节水、节能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标准要求;是否在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服务价格以及投诉电话;洗染店是否有防渗漏措施;检查环境、设施、设备等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是否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126 家电维修业管理 对经营者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 现场检查 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维修职业、技能资质;经营者是否具备相应质量合格的作业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具;经营者是否在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张贴服务项目和家电配件的收费标准、质量规范、质保期限以及投诉电话;上岗工作人员有没有配置职业资质标识,在岗工作人员是否佩戴或向消费者出示上岗证;家电维修经营者是否唆使从业人员虚列、夸大、伪造维修服务项目或内容,隐瞒、掩饰因维修服务导致用户产品损毁的实事,冒充家电生产商标或特约维修标识。  
127 家庭服务业管理 家庭服务机构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现场检查 家庭服务机构是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家庭服务机构能否及时准确地提供经营档案信息;是否有家庭机构或家庭服务员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家庭服务合同。合同是否规范;是否唆使家庭服务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家庭服务机构有没有建立家庭服务员工作档案,和家庭服务员质量跟踪管理制度。  
家庭服务员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是否如实提供本人身份、学历、健康状况、技能等材料,和有效住址和联系方式。  
128 餐饮业管理 餐饮经营者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现场检查 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是否齐全、有效、一致;是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没有节俭消费提醒提示帖,并在醒目位置张贴节约标识,贯彻节约用餐、文明用餐标准;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食品经营场所内外环境是否整洁,距离污染源是否符合要求,烹饪场所配置排风设施是否符合要求,用水是否符合生活用水卫生标准;厨房弃物处置是否符合要求。  
131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规定的有关事项的检查 对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及其投资者遵守《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简称《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省商务厅,各市(含辛集、定州市)商务局(投促局、发改局),雄安新区管委会改发局,河北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商务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商务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监督检查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和省商务厅制订的《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检查机构可联合有关部门,采取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根据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的建议和反映的情况进行检查,以及依职权启动检查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检查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将检查对象报送的投资信息与实地核查发现的情况、检查对象提交的材料、从其他部门获取的信息进行比对,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违反《办法》的行为: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设立、变更登记时,不填写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单独采集的数据项或填写不全;发生无须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变更事项后,20个工作日内未提交变更报告;关于所属行业、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企业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等重要信息报送错误;涉及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未提交初始、变更报告或初始、变更报告中未报送相应信息;未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提交年度报告或报告不完整;年度报告中,不如实报告截至上一年度年末的企业基本情况、投资者情况、企业经营情况;未根据《办法》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报送投资信息,商务主管部门通知补报、更正或责令改正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改正;未按照《办法》要求报送投资信息并因此受到行政处罚后,再次违反《办法》。  
132 肉品追溯信息录入管理 肉品追溯信息录入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市级商务主管部门 《石家庄市肉品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畜禽屠宰企业是否存在未及时上传肉品追溯信息和故意上传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外埠肉品经销企业是否存在未及时录入、上传肉品追溯信息和故意上传虚假违法行为。  
133 会展业管理 会展企业举办的会展活动是否合规合法 一般检查事项 市级商务主管部门 《石家庄市会展业管理办法》。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承办单位是否擅自变更或取消会展活动;承办单位是否发布虚假信息;承办单位是否虚构、夸大会展的规模和性质;承办单位是否盗用其他单位名义办展;承办单位是否骗取参展者参展费用;承办单位是否在举办会展活动期间从事封建迷信、有伤社会风化活动;承办单位是否在举办会展活动期间从事与会展名称、内容不符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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