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商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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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定州市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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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编码 |
项目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 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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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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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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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001 |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定州市商务局 |
相关业务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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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2012年6月4日发布)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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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劳务合作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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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002 |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未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未安排随行管理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定州市商务局 |
相关业务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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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2012年6月4日发布)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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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劳务合作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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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003 |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未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违反《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与未经批准的国外雇主或者与国外的个人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的;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定州市商务局 |
相关业务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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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2012年6月4日发布)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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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劳务合作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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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004 |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组织劳务人员出境后,未将有关情况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或者未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将随行管理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将其对劳务人员的安排方案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拒不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且合同未载明《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的必备事项,或者在合同备案后拒不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补正合同必备事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定州市商务局 |
相关业务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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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2012年6月4日发布)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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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劳务合作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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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005 |
对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定州市商务局 |
相关业务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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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令2006年第17号,2006年10月13日发布)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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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年销售额(从事连锁经营的企业,其销售额包括连锁店铺的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供应商(直接向零售商提供商品及相应服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包括制造商、经销商和其他中介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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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006 |
对零售商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定州市商务局 |
相关业务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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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令2006年第18号,2006年9月12日发布)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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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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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007 |
对发卡企业未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办理备案的 |
行政处罚 |
定州市商务局 |
相关业务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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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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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的企业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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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008 |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行与服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定州市商务局 |
相关业务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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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2012年9月21日发布)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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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的企业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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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009 |
对发卡企业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定州市商务局 |
相关业务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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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2012年9月21日发布)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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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的企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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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010 |
对规模发卡企业未在境内建立与发行单用途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并保障业务处理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定州市商务局 |
相关业务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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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2012年9月21日发布)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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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的企业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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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011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定州市商务局 |
相关业务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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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2012年12月18日发布)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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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服务机构(依法设立从事家庭服务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营利性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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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012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定州市商务局 |
相关业务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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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2012年12月18日发布)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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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服务机构(依法设立从事家庭服务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营利性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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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013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提供经营档案信息的及报送经营情况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定州市商务局 |
相关业务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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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2012年12月18日发布)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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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服务机构(依法设立从事家庭服务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营利性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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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014 |
对家庭服务机构部分违规从事家庭服务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定州市商务局 |
相关业务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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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2012年12月18日发布)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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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服务机构(依法设立从事家庭服务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营利性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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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015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及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定州市商务局 |
相关业务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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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2012年12月18日发布)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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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服务机构(依法设立从事家庭服务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营利性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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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016 |
对家电维修服务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定州市商务局 |
相关业务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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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2012年6月9日发布)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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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提供家电维护保养、故障修理、使用咨询指导等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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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017 |
对餐饮经营者违反《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定州市商务局 |
相关业务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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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4号,2014年9月22日发布)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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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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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018 |
对从事洗染经营活动的经营者违反《洗染业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定州市商务局 |
相关业务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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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5号,2006年5月11日发布)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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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染业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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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019 |
对从事美容美发经营活动的经营者违反《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定州市商务局 |
相关业务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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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2004年11月8日发布)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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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美发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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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020 |
对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时未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的;未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的;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未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未如实记录市场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和信用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定州市商务局 |
相关业务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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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13年第1号,2013年3月15日发布)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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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旧电器电子产品收购或销售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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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021 |
对经营者将在流通过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活动无关领域的;旧电器电子产品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出售人应当在出售前妥善处置相关信息,经营者收购上述产品前未作出提示的;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的;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时,未向购买者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的;以翻新产品冒充新产品出售的;未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或发票,未提供不少于3个月的免费包修服务的(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旧电器电子产品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经营者未履行三包责任的;未设立销售台账,未对销售情况进行如实、准确记录的;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如实提供信息和材料的;未按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和数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定州市商务局 |
相关业务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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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13年第1号,2013年3月15日发布)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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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旧电器电子产品收购或销售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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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022 |
对经营者违法收购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定州市商务局 |
相关业务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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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旧电器电子产品收购或销售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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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023 |
对经销商未在经营场所明示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其他售后服务政策,出售家用汽车产品的经销商未在经营场所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的;经销商销售汽车时,未核实登记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明、签订销售合同及如实开具销售发票的;供应商、经销商未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未明确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具体部门和人员,未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的:投诉的受理、转交以及处理情况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未通知投诉的消费者的:供应商、经销商未在本企业网站或经营场所公示与其合作的售后服务商名单的:以及供应商、经销商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定州市商务局 |
相关业务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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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17年第1号,2017(商务部令年4月5日发布)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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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经销商供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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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024 |
对回收拆解企业不再具备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处罚;对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处罚;对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认定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定州市商务局 |
相关业务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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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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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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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025 |
对违规开具或者发放《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已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定州市商务局 |
相关业务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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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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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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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026 |
对未在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予以拆解,或者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定州市商务局 |
相关业务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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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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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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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027 |
对未建立生产经营全覆盖的电子监控系统,或者录像保存不足1年的处罚;对未按照要求建立报废机动车零部件销售台账并如实记录“五大总成”信息并上传信息系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定州市商务局 |
相关业务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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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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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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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028 |
对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处罚;对将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出售给或者交予本细则规定以外企业处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定州市商务局 |
相关业务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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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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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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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029 |
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要求报送投资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定州市商务局 |
相关业务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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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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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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