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定农罚〔2025〕67号

发布时间:2026年02月10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定州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农罚〔202567

当事人: X超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身份证                        

身份证号码13XXXXXXXXX                 

住所(住址): 河北省定州市XX镇XX村         

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51228在定州市XX镇XX村村北最东边现场冷库及大厅内堆放大量的羊胴体、羊排、羊腿、羊骨、羊肉卷经询问羊胴体、羊排、羊腿、羊骨、羊肉卷系当事人所有,现场称重羊胴体2192千克(263只)羊排380.8千克羊腿313.6千克羊骨346.4千克羊肉卷413.2千克当事人不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详细来源执法人员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涉案羊胴体2192千克(263只)涉案羊排380.8千克涉案羊腿313.6千克涉案羊骨346.4千克涉案羊肉卷413.2千克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制了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提取了当事人身份信息复印件,对同类检疫合格的羊胴体经询价40元/千克、羊排经询价42元、羊腿经询价52元、羊骨经询价6元、羊肉卷经询价44元涉案羊胴体2192千克(263只)货值金额87708涉案羊排380.8千克货值金额15993.6涉案羊腿313.6千克货值金额16307.2涉案羊骨346.4千克货值金额2078.4涉案羊肉卷413.2千克货值金额18180.8货值总金额140268元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的事实。

证据二询问笔录3,证明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的事实。

证据三: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称重证明,证明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的事实。

证据四:检测报告1份,证明肉品品质。

证据五:询价证明3份,对同类检疫合格的羊胴体经询价40元/千克、羊排经询价42元、羊腿经询价52元、羊骨经询价6元、羊肉卷经询价44元涉案羊胴体2192千克(263只)货值金额87708涉案羊排380.8千克货值金额15993.6涉案羊腿313.6千克货值金额16307.2涉案羊骨346.4千克货值金额2078.4涉案羊肉卷413.2千克货值金额18180.8货值总金额140268元

证据六: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吕士超主体资格

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619日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农罚告〔202567号)后,声明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处理处罚,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收缴销毁;具备补检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补检。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胴体、肉、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筋、种蛋等动物产品,不予补检,予以收缴销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规定,参照《定州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动物防疫部)》序列8裁量幅度特别严重违法经营的动物、动物产品货值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0.8倍以上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承运人处运输费用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规定。本机关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涉案羊胴体2192千克(263只)涉案羊排380.8千克涉案羊腿313.6千克涉案羊骨346.4千克涉案羊肉卷413.2千克不具备补检条件,予以收缴销毁。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货值金额140268元0.9倍罚款126241.2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定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088

 

 

 

定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6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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