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农罚〔2026〕4号
当事人: 马永来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无
住所(住址): 定州市XX村XX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无
身份证件号码:13XXXXXXXXXX
当事人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你(单位)于2026年1月19日在定州市XX镇XX村村西院落中私自宰杀生羊。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出示执法证件,经现场勘验发现其院落中有挂羊架、铁钩5个、桌子,地面有残留血迹,该院落系马永来所有,马永来承认其私自屠宰生羊行为。马永来不能提供畜禽定点屠宰许可证。执法人员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制做了“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提取了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至此,本案调查终结。
经查证马永来未经定点从事生羊屠宰活动,违反《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畜禽和城镇居民个人自宰自食家禽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1月19日在定州市XX镇XX村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2026年2月2日对马永来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定点从事生羊屠宰活动的事实。
2.2026年2月2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马永来的身份。
3.2026年2月3日对马永来询问笔录中涉及人员白力动的“询问笔录”1份,相互印证当事人未经定点从事生羊屠宰活动的事实。
4.询价证明3份,经询价同类检疫合格的羊胴体均价52/千克,涉嫌羊胴体10千克货值520元。
2026年2月24日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农罚告〔2026〕4号)后,声明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经定点从事生羊屠宰活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畜禽和城镇居民个人自宰自食家禽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规定。依据《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屠宰牲畜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定州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屠宰部分)第十条违法程度轻微,“屠宰牲畜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屠宰禽类货值金额不足500元的,责令关闭,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屠宰牲畜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屠宰禽类并处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关闭
2.没收羊肉卷5千克(货值金额340元)
3.没收非法所得165元
4.罚款人民币51500元(伍万壹仟伍佰元整)
合计51665元(伍万壹仟陆佰陆拾伍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定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088
定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