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农罚〔2025〕66号
当事人姓名:李XX,身份证号:13XXXXXXXX132270,住址:定州市XX顾镇XX村。
当事人姓名:赵XX,身份证号:130XXXXXXXX62437,住址:定州市XX乡XX村。
当事姓名人:董XX,身份证号:13068XXXXXXX0030,住址:定州市XX区XX村。
当事姓名人:张XX,身份证号:1324XXXXXX08132419,住址:定州市XX乡XX村。
当事姓名人:张XX,身份证号:1306XXXXXX126331,住址:定州市大鹿庄乡西建阳村。
当事姓名人:孙XX,身份证号:1306XXXXXX107831,住址:定州市XX镇XX村。
当事姓名人:王毅,身份证号:1306XXXXX095730,住址:定州市XX镇XX村。
根据局监控室通报,本机关于2025年12月19日对李XX等七人未经许可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李XX等七人2025年12月19日04时19分许,在东留春乡邵村村南沙河河道南岸(李亲顾村北)河道内非法采砂。我局立即派出执法人员赴现场勘验调查,涉案人员指认采挖现场为2025年12月19日用一辆挖掘机和4辆绿皮车实施非法采砂的事发现场。
本机关认为李XX等七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河道采砂许可制度。采砂许可应当载明开采的地点、期限、范围、深度、开采总量、作业方式、河道整治等事项。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规定。有关事实有:1、现场勘验笔录一份,证明现场相关情况和当事人违法采砂的事实;2、违法采砂现场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违法采砂现场位于沙河河道;3、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19日对卸砂现场(宅基地长40米、宽28.2米、高0.5米)及回填用车车厢(长3.5米、宽1.9米、高0.7米)的测量记录,结合刘飞笔录中交代的共回填128车次的陈述,证明当事人非法采砂数量;4、李XX、赵XX、董XX、张XX、张XX、孙XX、王XX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5、李XX、赵XX、董XX、张XX、张XX、孙XX、王XX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6、李XX家宅基地恢复后照片一张、采砂现场修复后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已按照要求对采砂现场的河道地貌及宅基地垫高区域完成整改修复的事实。
2026年1月13日李XX等七人自愿提出如下申请:已确认无异议,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申请立即作出行政处罚。根据《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修复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开采砂石价值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李XX等七人在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情况,态度良好,积极改正错误,修复河道原状,并写保证书保证不再在河道内非法采砂。参照《定州市水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序列28“未经许可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裁量幅度:一般,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修复补救措施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开采砂石价值的2倍的罚款。”李跟东家宅基地垫高院落用砂128车(车厢长3.5米、宽1.9米、高0.7米),弃砂拍卖单价22元/吨(每立方米的弃砂重量为1.5吨),即3.5*1.9*0.7*128*1.5*22*2=39325.44元。
现对李XX、赵XX、董XX、张XX、张XX、孙XX、王XX作出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600元(贰仟陆佰元整),
2、处39325.44元罚款(叁万玖仟叁佰贰拾伍元肆角肆分)。
限李XX等七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定州市政务服务中心。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李XX等七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088
定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