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农罚决〔2026〕1号
当事人:李XX,男,13XXXXXXXXXXX1,河北省定州市XX镇XX村
根据定州市XX镇政府线索移送 ,本机关于 2026 年 1 月 2 日对你未经许可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利用电动三轮车、铁锹在唐河河道内未经允许从事河道采砂活动,共拉了5车砂石,每车1.5*1*0.28=0.42方,共计5*0.42=2.1方。
你违反《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河道采砂许可制度。采砂许可应当载明开采的地点、期限、范围、深度、开采总量、作业方式、河道整治等事项。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规定。
相关事实有以下证据:
1、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证明违法事实;
2、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现场照片(1-8),车辆体积测量照片相互印证违法事实及非法采砂数量;
4、现场照片(9-10),证明停止了违法行为,进行了修复,恢复了原貌;
5、弃砂拍卖成交确认书,证明弃砂单价;
根据《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修复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开采砂石价值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定州市水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序号28:“未经许可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裁量幅度:一般,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修复补救措施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开采砂石价值的2倍的罚款。”你未经许可从事河道采砂活动,有违法事实,无违法所得,态度良好,积极改正错误,并写保证书保证不再未经许可从事河道采砂活动,且在整改期限内进行了修复,恢复了原貌。你合计拉了5车砂石,每车1.5*1*0.28=0.42方,共计5*0.42=2.1方。经询问河道管理科弃砂拍卖单价每方38元,即2.1*38*2=159.6元,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59.6元(壹佰伍拾玖元陆角)。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定州市政务服务中心。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088
定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1月 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