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农罚〔2025〕38号
当事人:金岸天保(定州)物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MAEP7A465E
住所(住址):定州市XX镇XX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XX
身份证件号码:1324XXXXXXXXXX4093
根据线索移交,本机关于 2025 年 7 月 2日对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为定州市XX镇XX社区XX小区以水源热泵方式供暖使用1眼取水井,2眼回水井,不能提供取水许可证。你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之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线索移交函,证明金岸天保(定州)物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证明金岸天保(定州)物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事实;
证据三:吴XX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主体身份;
证据四:承诺书,证明不再违反同类规定的态度。
2025年7月2日对你作出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定农责改通〔2025〕38号),于2025年7月10日执法人员现场复查,确认已安装计量设施,限期内整改完成。有现场复查照片证明。鉴于你: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安装计量设施,在限期内整改完成。2.签署承诺书保证不再违反同类规定。积极配合调查工作,违法行为较轻。
2025年7月16日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农罚告〔2025〕38号)后,声明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之规定,参照《定州市水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第1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裁量幅度较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的,或日取地表水500立方米以下或者日取地下水50立方米以下(优先选用水量裁定),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处罚。现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20000元(贰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保定银行定州支行 ,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 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088
定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