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农水罚决〔2025〕22号
当事人:张XX,男,130XXXXXXXXX78,住址定州市XX镇XX村。
根据线索移送,本机关于2025 年5月23日对你未经许可从事河道采砂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于2025年5月12日在定深桥沙河上游XX镇XX村段非法采砂。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的规定。有关事实有以下相关证据证明:
证据一: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现场相关情况;
证据二:张XX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河道采砂的事实;
证据三:张XX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四:张XX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河道采砂的事实;
证据五:刘XX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河道采砂的事实;
证据六:现场照片编号01,证明非法采砂现场;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水行政处罚:
警告。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088
定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