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定农罚〔2025〕9号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20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定州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农罚〔20259

 

当事人:XX 住所(住址):唐县XXXX  

身份证件号码13062719XXXXXXXX

当事人:X  住所(住址):唐县XXXX亭村  

身份证件号码1306271XXXXXXXX

XX、王X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5416日,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开展违规添加使用金霉素重点抽样和专项指导,经检测发现刘XX养殖场所养羊只尿检金霉素呈阳性。执法人员询问刘XX,刘XX称在XX镇岸XX村村南河北XXX有限公司(山XXX饲料直销处)购买的金霉素预混剂,收款人为邸XX。执法人员在河北XXXX有限公司仓库发现标称“齐鲁制药(内蒙古)有限公司”生产的金霉素预混剂161袋,规格为25KG/批准文号:兽药字050244651。经查河北恒基牧业有限公司仓库内的金霉素预混剂为邸XX、王XX所有。询问邸XX、王XX无兽药经营许可证,共购进金霉素预混剂170袋,已销售2袋,自用7袋,货值金额为78460元,违法所得960元。

执法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涉案的金霉素预混剂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提取了邸XX、王XX身份证复印件,微信转账记录、进货票据等相关证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证明邸XX、王XX在河北恒基牧业有限公司仓库的金霉素预混剂的数量、存放位置;

证据二:邸XX询问笔录,证明邸XX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事实;

证据三:王XX询问笔录,证明王XX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事实;

证据四:邸XX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证据五:王XX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证据六:微信转账记录、进货票据等相关证据,证明邸XX、王XX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

证据七:金霉素预混剂封存照片1张、金霉素预混剂照片1张,证明封存情况;

XX、王XX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在2025514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农罚告20259)后,声明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们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之规定。邸XX、王XX涉嫌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参照《定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兽药部分)》第二条违法程度严重:“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20万元罚款。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涉案金霉素预混剂161袋;

2.没收违法所得960元;

3.处货值金额(78460元)5倍罚款3923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定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088

 

定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5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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