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农水罚决〔2025〕6号
当事人:高XX,女,身份证号13060XXXXXXXXXXX ,XXX市XXX街XX号。
根据 举报 ,本机关于 2025 年3 月 1 日对你非法采砂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XXX利用钩机、货车在沙河河道内进行非法开采砂石,共拉了4车砂石,每车4.33*2.45*0.98=10.39方,1方约1.5吨,共计4*10.39*1.5=62.34吨。
XXX违反《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之规定。” 相关事实有以下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明违法事实及非法采砂数量;
2、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现场照片、监控照片、车辆体积测量照片相互印证违法事实及非法采砂数量;
4、弃砂拍卖成交确认书,证明弃砂单价;
根据《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修复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开采砂石价值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XXX非法采砂,有违法事实,无违法所得,态度良好,积极改正错误,并写保证书保证不再非法采砂,且在整改期限内进行了修复,恢复了原貌。参照《XX市水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序号28:“未经许可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裁量幅度:一般,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修复补救措施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开采砂石价值的2倍的罚款。”XXX共拉了4车砂石,每车4.33*2.45*0.98=10.39方,1方约1.5吨,共计4*10.39*1.5=62.34吨。经询问河道管理科弃砂拍卖单价42.1元/吨 ,即2*62.34*42.1=5249.02元。决定对你作出如下水行政处罚:
1.对XXX处罚款5249.02元(伍仟贰佰肆拾玖元零贰分)。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定州市政务服务中心。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088
定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3月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