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农水罚决〔2025〕5号
当事人:张XX,男,132401XXXXXXXXXX,住XX市XX镇XX村。
根据 监控发现 ,本机关于 2025 年2 月 24 日对你(单位)非法采砂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于2025年2月24日凌晨,在定深桥沙河上游XX镇XX村段非法采砂,现场采砂面长15m,高6m。用四不像车(长3m宽2m高0.7m)共拉了17车砂子,每车3*2*0.7=4.2方,1方大约1.5吨,共非法采砂17*4.2*1.5=107.1吨。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询问笔录2份;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4.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现依据《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修复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开采砂石价值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和《定州市水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第28条第一款第三项:“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修复补救措施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开采砂石价值的2倍的罚款。”的规定。张XX在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情况,无违法所得,情节较轻,态度良好,积极改正错误,恢复河道原状,并写保证书保证不再在河道内非法采砂。经询河道管理科弃砂单价42.1元/吨,即107.1*42.1*2=9017.82,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水行政处罚:
1.处以9017.82元(玖仟零壹拾柒元捌角贰分)罚款。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定州市政务服务中心。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依法律规定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088
定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3月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