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定农罚〔2024〕28号
当事人: 张明涛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无
住所(住址): 唐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无
身份证件号码:130**********
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9月1日在定州市清风店镇***南行300米胡同内驾驶的五菱箱货车,车牌号为冀FS807Z,货车内有一匹棕红色死马,其颈部有刀口,车内有血迹。不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执法人员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涉案车辆和棕红色死马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制做了“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提取了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同类检疫合格的动物进行询价。
经查证当事人经营的165千克马未经检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9月1日在定州市清风店镇***南行300米胡同内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对张明涛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事实。
2.2024年9月1日对当事人的运输车辆和死马采取证据保存措施制作的“证据登记保存清单”1份,与“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相互印证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事实。
3.经当事人确认,2024年9月1日拍摄的现场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事实。
4.询价证明3份,同类检疫合格马的均价是每千克26元,涉案165千克马的货值金额为4290元。
5.2024年9月1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张明涛的身份。
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4年9月6日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农罚告〔2024〕28号)后,声明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处理处罚,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收缴销毁;具备补检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补检。”第四十四条“补检的动物具备下列条件的,补检合格,出具动物检疫证明:(一)畜禽标识符合规定;(二)检疫申报需要提供的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三)临床检查健康;(四)不符合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条件,货主于七日内提供检疫规程规定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定州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动物防疫部分)》第八条违法程度较轻,“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一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0.1倍以上0.2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点五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本案涉及的165千克棕红色死马不具备补检条件,予以收缴销毁。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858元(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0.2倍)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定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