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农业农村局当事人: 河北牧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河北牧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682MABR72HF6D
住所(住址): 定***************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刘亮
身份证件号码:1306***************
河北牧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年9月18日接群众举报,称定州市砖路镇西潘村河北牧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出示执法证件进行核查,经查发现店内有磺胺嘧啶钠注射液、氯氰碘柳胺钠、双丁注射液等三十二种兽药,法定代表人刘亮不能提供兽药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涉案的磺胺嘧啶钠注射液、氯氰碘柳胺钠、双丁注射液等三十二种兽药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提取了法定代表人提供的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销售台账4份,证明违法所得115.50元,对涉案的磺胺嘧啶钠注射液、氯氰碘柳胺钠、双丁注射液等三十二种兽药进行询价,涉案货值金额为5855元。
经查证河北牧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9月18日在定州市砖路镇西潘村幸福社区05号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的事实。
2.2024年9月18日对涉案的磺胺嘧啶钠注射液、氯氰碘柳胺钠、双丁注射液等三十二种兽药采取证据保存措施制
作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1份,与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相互印证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及货值。
3.经法定代表人刘亮确认,2024年9月18日拍摄的现场照片3张,证明河北牧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的事实。
4.询价证明3份,涉案的磺胺嘧啶钠注射液、氯氰碘柳胺钠、双丁注射液等三十二种兽药的货值金额为5855元。
5.销售台账4份,证明违法所得115.50元
6.2024年9月18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河北牧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河北牧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4年9月29日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农罚告〔2024〕30号)后,声明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河北牧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参照《定州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兽药部份)》第二条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违法的;违法情形轻微的;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经营兽药货值金额在不足6000元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2.9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磺胺嘧啶钠注射液、氯氰碘柳胺钠、双丁注射液等三十二种兽药;
2.没收违法所得115.50元;
3.处货值金额(5970.50元)2.89倍罚款17255元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定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088
定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