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定农罚〔 2024 〕33号
当事人: 定州双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定州双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
住所(住址): 定州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张双立
身份证件号码: 132********
当事人未按规定附加承诺达标合格证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9月13日到你公司日常检查时发现销售的桃未按规定附加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你公司在2024年9月20日前整改。2024年9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复查发现你公司对销售的桃未按规定附加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依法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提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桃未按规定附加承诺达标合格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承诺达标合格证等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9月13日定州市农业农村局向定州双博农科技有限公司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首次违法后,我局依法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2.2024年9月26日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询问笔录”互相印证当事人未按规定附加承诺达标合格证的事实。
3.经当事人确认,2024年9月26日拍摄的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附加承诺达标合格证的事实。
4.2024年9月26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当事人在2024年9月27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农罚告〔2024〕33号)后,声明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未按规定附加承诺达标合格证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定州市农业行政裁量权基准(农产品质量部分)》序号9违法情节较轻,“逾期不改正的,涉及一种产品,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 罚款人民币2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定州市行政服务中心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定州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