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定农罚〔2024〕29号
当事人: 定州市瑞达农资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130***********
住所:河北省定州市南城区*************
经营者: 李光欣
身份证件号码: 132*****************
当事人经营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小麦种子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年9月4日,河北省种子站市场检查发现“定州市瑞达农资经营部销售的垦星8号适宜区域标注不符合有关规定。”2024年9月12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小麦种子立案调查。经查“垦星8号”小麦种子,标称生产企业兰陵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净含量15kg,审定编号:鲁审麦20206031 (冀)引种(2023)第1号,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CD(鲁临兰陵)农种许字(2021)第0002号,适宜区域:全省高产地块种植利用。该品种未标注引种备案区域。定州市瑞达农资经营部涉嫌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小麦种子。执法人员对该门市内的4袋涉案种子产品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经调取兰陵农垦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出库单及定州市瑞达农资经营部的销售台账,定州市瑞达农资经营部于2024年8月28日向兰陵农垦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购进“农垦8号”小麦种子34袋,已销售30袋,货值金额357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以及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及《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品种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应当如实反映品种的真实状况,主要内容应当与审定或登记公告一致。通过两个以上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标注内容应当与销售地所在省级品种审定公告一致;引种标注内容应当与备案信息一致”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河北省种子总站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单位检查记录表;
二、当事人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三、当事人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四、种子包装标签照片,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五、兰陵农垦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出库单,定州市瑞达农资经营部销售台账证明当事人货值金额。
2024年9月23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定农罚告〔2024〕29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经营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及《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之规定,及《定州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4年)(种子部分)序号10: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情节一般,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处三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4000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定州市政务服务大厅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