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定农罚〔2024〕_15_号
当事人:定州市盛图种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鹏,住所:定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
当事人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小麦品种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接投诉举报,称在定州市市庄同军农资经营部购买的“洁麦1649”出现了部分死苗现象。经询问定州市市庄同军农资经营部负责人张同军,“洁麦1649”为定州市盛图种子有限公司销售的小麦品种。
定州市盛图种子有限公司销售的“洁麦1649”小麦种子由河北缘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净含量15kg/袋,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BC(冀)农种许字(2017)第0033号,植物新品种权号:CNA20191005365,无品种审定编号,包装袋左下角标注“示范用种”。我局于2024年4月17日立案调查,经过调取定州市盛图种子有限公司进销货记录,定州市盛图种子有限公司2022年9月13日向河北缘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购进“洁麦1649”500袋,于2022年10月7日在其公司自有的试验田种植使用了50袋,剩余450袋运到定州市市庄同军农资经营部处,销售价格为130元一套,其中包含“洁麦1649”小麦种子1袋及配套农药5种。通过对本地小麦品种进行询价,询价3家,9个品种,取平均值为91.67元/袋,经计算货值41251.5元,违法所得41251.5元。当事人于2024年4月21日向刘静、张亚芝及张立军清退430袋购货款及赔偿共计1230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二、“洁麦1649”植物新品种权证书,证明产品品种权;
三、定州市盛图种子有限公司进销货记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货值金额;
四、当事人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五、投诉人询问笔录,证明案件来源及违法事实;
六、种子包装标签照片,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七、询价证明,证明当事人货值;
八、收款证明及谅解书,证明违法所得已退赔当事人;
九、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
2024年8月5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定农罚告【2024】1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小麦品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及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种子部分)序号8: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等行为,情节严重,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案发后,当事人对本局的调查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同时与种植户达成了退赔方案,并已支付,取得了种植户的谅解,主动采取措施减少危害结果,并出具整改方案,加强公司的管理,防范同类事件的再次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的,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当事人已退赔430袋货款,需没收20袋小麦种子违法所得1833.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当事人具有从轻行政处罚之情形,从法律目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等方面综合裁量,决定从轻处罚。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罚款115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833.4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定州市政务服务大厅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