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刘海旺,性别:男,民族:汉,身份证号:120***********。地址:天津市蓟州区*******,联系电话17*******。
当事人 刘海旺给生猪注水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刘海旺于2022年10月1日开始租赁定州市王宗食品有限公司。2023年5月1日定州市王宗食品有限公司承租人刘海旺雇佣工人给10头生猪注水的行为被拍摄,并于2024年7月10日传播到网上。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在抖音上发布的刘海旺雇佣的工作人员给生猪注水的视频截图。
证据二:2024年7月11日对定州市王宗食品有限公司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的事实有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与视频中拍摄的场所一致。
证据三:2024年7月14日、7月16日对刘海旺和7月14日、7月15日王江龙做的《询问笔录》4份,证明刘海旺组织工人给生猪注水的事实情节和过程。
证据四:刘海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五:在刘海旺提供的副产结算单和进、出场登记表和客户交易明细,证明当日出厂的副产单价和630头白条的总重和单价。
证据六:经刘海旺承认的注水猪肉的重量和价值,证明注水的10头生猪货值金额总计为人民币12088.3元(壹万贰仟零捌拾捌元三角)。
证据七:王江龙提供的屠宰场租赁合同复印件2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生猪定点屠宰证复印件1份、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1份,证明刘海旺租赁定州市王宗食品有限公司的事实。
本机关认为:你的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严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严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
依据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注入其他物质的,还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和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屠宰部分)第七条:“货值价额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货值金额13倍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 (场)或者其他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4年7月18日定州市农业农村局依法给你下达了《责令停业整顿通知书》(定农责停通〔2024〕19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农罚告〔2024〕19号),你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本机关现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停业整顿。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088.3元(壹万贰仟零捌拾捌元叁角)。
3、处货值金额13倍罚款人民币157147.9元(拾伍万柒仟壹佰肆拾柒元玖角)。
4、对直接责任人刘海旺罚款人民币7万元整(柒万元整)。
你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定州市行政服务大厅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定州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088
202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