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农 罚决〔2024〕20号
当事人:定州市王宗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地址:定州市********,法定代表人王江龙,联系电话:1502*******。
当事人出借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3年5月1日定州市王宗食品有限公司给生猪注水的行为被拍摄,并于2024年7月10日传播到网上。2024年7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王宗食品有限公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定州市王宗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江龙于2022年10月1日至今将定州市王宗食品有限公司租赁给刘海旺,营业执照、定点屠宰许可证等有关手续供刘海旺使用。2024年7月11日对定州市王宗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的事实有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024年7月11日王江龙提供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024年7月17日对定州市王宗食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江龙做的《询问笔录》1份;2024年7月11日定州市王宗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江龙提供的《生猪定点屠宰证》1份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1份;2024年7月11日定州市王宗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江龙提供的《屠宰场租赁合同》2份;2024年7月18日定州市王宗食品有限公司的承租方刘海旺提供的工资转账记录截图7张。2024年7月19日我局委托河北华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定州市王宗食品有限公司租赁价值进行评估,2024年7月21日河北华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房地产租赁价值评估报告》,证明定州市王宗食品有限公司将定点生猪屠宰房地产出租给刘海旺的具体租赁价值,确定定州市王宗食品有限公司的违法所得为263605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年7月11日对定州市王宗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的事实有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出借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2024年7月11日王江龙提供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定州市王宗食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王江龙。
证据三:2024年7月17日对定州市王宗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江龙做的《询问笔录》1份和承租方刘海旺做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 当事人出借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事实情节和过程。
证据四:2024年7月11日定州市王宗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江龙提供的《生猪定点屠宰证》1份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1份,证明定州市王宗食品有限公司为生猪定点屠宰场的事实。
证据五:2024年7月11日定州市王宗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江龙提供的《屠宰场租赁合同》2份证明出借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事实情节和过程。
证据六:2024年7月18日定州市王宗食品有限公司的承租方刘海旺提供的工资转账记录截图5张,证明刘海旺承租后人员工资由刘海旺支付的事实。
证据七:2024年7月19日我局委托河北华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定州市王宗食品有限公司租赁价值进行评估,2024年7月21日河北华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房地产租赁价值评估报告》,证明定州市王宗食品有限公司将定点生猪屠宰房地产出租给刘海旺的具体租赁价值,确定定州市王宗食品有限公司的违法所得为263605元。
本机关认为:你的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之规定。
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有违法所得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屠宰部分)》第二条:“违法所得 2 万元以上的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于2024年7月21日已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农罚告〔2024〕20号)送达给你,告知拟对其处以1、没收违法所得263605元(贰拾陆万叁仟陆佰零伍元整)。2、处人民币100000元(拾万元整)罚款。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263605元(贰拾陆万叁仟陆佰零伍元整)。
2、处人民币100000元(拾万元整)罚款。
你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定州市行政服务大厅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定州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088
定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