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定农 罚决〔2024〕17号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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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农 罚决〔2024〕17号
当事人姓名: 张新利 身份证号: 132**************
住址: 定州市****** 电 话: 156******1
根据群众举报,本机关于2024年5月10日对你(单位)未经定点从事生牛屠宰活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于2024年5月10日在定州市*************南行10米院内私自屠宰生牛1头,货值金额7500元(14元/千克)。屠宰现场有生牛1头、刀具2把,地面有血迹,不能提供畜禽定点屠宰许可证。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畜禽和城镇居民个人自宰自食家禽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据证明。本机关于2024年5月15日已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农罚告〔2024〕17号)送达给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要求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现依据《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屠宰牲畜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生牛1头;
2.没收刀具2把;
3.处罚款75000元(柒万伍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保定银行定州支行 ,账号 130607408012011200005063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 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088
定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