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定农 罚决〔2024〕5号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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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定农 罚决〔2024〕5号
当事人姓名: 董占军 身份证号: 132401***********
住址: 定州市****** 电 话: 176*********
根据群众举报,本机关于2024年4月10日对你(单位)未经定点从事生羊屠宰活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于2024年4月10日在定州市*******家中私自屠宰生羊18只,出售羊胴体1只,违法所得724元;冷库中存放羊胴体17只共210千克,货值金额9240元,肉钩25个,不能提供畜禽定点屠宰许可证。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畜禽和城镇居民个人自宰自食家禽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本机关于2024年4月12日已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农罚告〔2024〕5号)送达给你(单位),你(单位)声明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未要求进行听证。现依据《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屠宰牲畜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羊胴体17只(货值金额9240元);
2.没收肉钩25个;
3.没收违法所得724元;
4.处罚款74000元(柒万肆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保定银行定州支行 ,账号 130607408012011200005063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 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088
定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