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裁决事项清单(2024年修订)
发布时间:2025年0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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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裁决事项清单(2024年修订) |
序号 |
行政裁决事项名称 |
实施部门 |
设定依据 |
备注 |
法律 |
条款及内容 |
法规 |
条款及内容 |
规章等程序性规定 |
条款及内容 |
1 |
水事纠纷裁决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或河道主管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第五十六条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方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第五十七条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
第十九条地区之间在防汛抗洪方面发生的水事纠纷,由发生纠纷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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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第四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河北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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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
第十四条 边界水利工程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边界水利工程的有关各方因使用水利工程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各方共同的人民政府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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