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3 (1)

发布时间:2025年09月26日 信息来源: 字体:
 
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确认裁量权基准
序号 确认
事项
法定依据 确认条件 确认程序 申请材料 办理时限 执法权限 备注
1 收费公路的鉴定和验收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第三十八条 符合取得收费公路权益时核定的技术等级和标准的 1、受理;
2、审查;
3、审核;
4、审批;
5、办结
项目法人单位的请示 20工作日 省级  
2 客运站站级核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十五条;《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20)第八条。 1.车站完成全部工程建设并通过竣工验收;2.具备与所申报站级相符合的设施和设备。 1、申请;2、审核;                 3、现场勘验;4、核定。 1.《站级核定申请书》;                  2.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3.《汽车客运站设施配置表》;        
4.《汽车客运站设备配置表》。
10个工作日 设区的市、县级 有执法权限的各层级职责划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3 确认特定时段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资质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三十六条。 1.重大活动、节假日、春运期间、旅游旺季等特殊时段或者发生突发事件;2.现有运力不能满足运力需求;3.所调用营运车辆的技术等级不低于二级。 1、审核;2、确认。 属于营运车辆的应提供《道路运输证》 1个工作日 设区的市、县级 有执法权限的各层级职责划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4 船舶登记(含所有权、变更、抵押权、注销、光船租赁、废钢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1994年第155号令公布,2014年第653号令修订)第二条、第六条 1.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本、副本。
就购买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
2.就新造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但是,就建造中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仅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就自造自用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足以证明其所有权取得的文件。就因继承、赠与、依法拍卖以及法院判决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3.对20总吨以上的船舶设定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
双方签字的书面申请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者船舶建造合同;船舶抵押合同。
该船舶设定有其他抵押权的,还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4.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时,还应当提供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者约定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证明文件。船舶在境内出租时,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在船舶起租前,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光船租赁合同正本、副本,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
1、申请;2、受理;3、审查;4、记载于船舶登记簿;5、发证。 (一)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材料;
(二)船舶技术资料;
(三)船舶正横、侧艏、正艉、烟囱等照片;
(四)共有船舶的,还应当提交船舶共有情况证明材料;
(五)船舶所有人是合资企业的,还应当提交合资企业出资额的证明材料;
(六)已经登记的船舶,还应当提交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
7个工作日 设区的市级  
5 船舶名称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5号)第二十五条 1.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2.船名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核定。船名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重名或者同音。
1、申请;2、受理;3、核准。 《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网上提交) 7个工作日 设区的市级  
6 船舶识别号使用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4号)第二条  申请船舶识别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船舶识别号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请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
3.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或者船舶建造合同、光船租赁合同;
4.属新建船舶的,需提交经批准的船舶设计资料;其他船舶提交船舶基本技术资料。
1、申请;2、受理;3、审查;4、复审;5、授予。 (一)船舶识别号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请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或者船舶建造合同、光船租赁合同;
(四)属新建船舶的,需提交经批准的船舶设计资料;其他船舶提交船舶基本技术资料。(以上资料可网上提交)
5个工作日 设区的市级  
7 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 《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签发管理办法》(部海事局海船员(2019)491号)第四条
(一)内河液化气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适用于在内河液化气船、内河液化气驳船及拖(推)内河液化气驳船拖轮上任职的船员,合格证适用项目签注为“内河液化气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二)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适用于在内河客船及拖( 推) 内河客驳船拖轮上任职的船员, 合格证适用项目签注为“ 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1、申请;2、受理;3、审查;4、制证;5发证。 (一)《 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 发证办理表》( 格式见附件1);
(二)本人近期免冠白底彩色证件照片1张(可提交电子照片);
(三)船员培训证明。(以上资料可网上提交)
7个工作日 设区的市级  
8 公路工程竣工质量复测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 第二十六条  1、已通车达到竣工时间要求。2、公路工程质量鉴定申请书。 1、提交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鉴定申请
2、审核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
3、对工程质量进行复测
4、出具工程竣工质量鉴定报告
公路工程竣工质量复测申请 30工作日 省、设区的市、县级 有执法权限的各层级职责划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9 公路工程交工质量核验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 第二十五条 公路工程交工质量核验 1、提交公路工程质量核验申请
2、审核建设单位提交的报告资料
3、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证性检测
4、出具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
公路工程质量核验申请 30工作日 省、设区的市、县级 有执法权限的各层级职责划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10 对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公路桥梁安全确认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二十一条。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1、受理
:1工作日
2、审查
:1工作日
3、决定:1工作日
进行疏浚作业申请 3工作日 设区的市、县级 有执法权限的各层级职责划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11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21第15号部令)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1.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2.承包经营的驾驶员已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                个体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自己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可直接申请注册。 1、申请;2、受理;3、审查;4、注册。                      1.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申请从业资格注册的,提交《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属于承包经营的,同时提供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申请注册,提供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         3.《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原件及复印件。 5个工作日 设区的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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