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交通运输局
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定州市公安局
10月关于对机动车维修企业开展跨部门“双随机、
一公开”联合抽查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相结合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省双随机办文件精神,持续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根据《2024年定州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定双随机办〔2024〕1号)安排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由定州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定州市公安局配合,对全市机动车维修企业开展一次“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工作,为确保此次抽查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抽查对象及范围
抽查对象:截至2024年10月15日前设立的机动车维修企业。
抽查范围: 依据市场主体名录库信用等级为B级及B级以下等级的机动车维修企业中随机抽查2家。
责任单位:定州市交通运输局、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州市公安局。
二、抽查时间
此次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自2024年10月15日至2024年11月28日结束。
三、抽查实施主体
定州市交通运输局、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州市公安局。
四、抽查内容
(一)随机抽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交通部门规章规定。
(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1、对机动车维修企业场所的执法检查;
2、对机动车维修企业资格的执法检查;
3、维修质量和服务质量状况的执法检查;
4、对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的执法检查;
(三)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在动态调整了注销企业后,不断完善交通市场主体分类名录库。
(四)随机抽查方式
1、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方式:采取定向的方式组织实施。定向抽查是指按照检查对象类型、行业、性质、经营规模、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通过抽签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
2、随机选派执法人员方式: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实施动态管理。实施随机抽查工作的执法检查人员,应通过摇号方式,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在一定周期内对同一抽查对象不得由同一执法检查人员实施检查。被抽取的执法人员与被抽取的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并重新抽取执法人员。
(五)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按照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的要求,2024年4月份计划抽查频次1次。对社会关注度高、投诉举报多、风险等级高、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加大随机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六)强化随机抽查结果应用
按照“谁登记、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开展抽查工作,及时做好抽查结果记录,并在执法检查结束后及时在定州市人民政府执法信息公开栏上公布随机抽查结果。执法检查涉及后续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工作的,应当在有关工作结束后及时在定州市人民政府执法信息公栏上公布有关行政强制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接受社会监督。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五、组织实施
(一)抽查任务分工
1.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方案的制定,并通过河北省双随机监管工作平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2.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在要求时限内完成对涉及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的检查、录入、公示。
(二)检查方式及要求
1.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选派适当数量执法人员,对抽查对象实施联合检查。
2.抽查事项的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等方式,也可以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其他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3.检查过程中,要按照“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要求,严格按照检查工作规范进行,对检查过程做全程记录,留好影像、图片、文件记录等资料。
(三)抽查结果公示
1.抽查结果公示路径。抽查检查工作结束后,按照“谁检查、
谁录入”的原则,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河北省双随机执法监督平台,并通过定州市人民政府官网向社会公示。
2.抽查结果公示时限。在抽查检查完成之日起20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记于市场主体名下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3.抽查检查结果的公示只针对检查行为本身,后续对检查对象作出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结果信息应按照规定程序另行公示。
2024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