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定城执罚决字〔2026〕第006-1号
当事人:河北稳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晓龙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定州市西城区博陵街东侧135号
经营范围:市政工程;公路养护服务;房屋建筑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装饰工程;水利工程;公路工程;桥梁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钢结构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工程勘察设计;建筑劳务分包;园林景观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MA08HK5541
经查明,你(单位)在定州市中山路北侧、自来佛街东侧施工的华府东院项目3#、5#、17#住宅楼工程,地下车库脚手架2025年8月20日开展施工,未按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2025年9月15日已按时改正。上述事实,以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违法案件移交函》、移送案件材料清单、限期整改通知书,河北稳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王晓龙身份证、安全隐患整改报告书、靖滢身份证复印件,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及说明、调查(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现场负责人证明,受委托人身份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施工日志复印件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3月8日发布)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的规定。
2026年1月1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定城执罚先告字〔2026〕综第001-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定城执罚听告字〔2026〕综第001-1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3月8日发布)第三十五条第三项“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结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8月31日印发)G020703503第一项“较轻:及时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壹仟元(11000.00)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定州市财政局,保定银行定州支行(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六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