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定城执罚决字〔2026〕第004号
当事人:北京万通天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少帅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D22682(集群注册)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供电业务;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勘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机械设备租赁;企业管理;会议及展览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物业管理;水污染治理;工程管理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规划设计管理;专业设计服务;平面设计;建筑材料销售;通讯设备销售;金属结构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办公设备耗材销售;文具用品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特种设备销售;集装箱租赁服务;消防器材销售;金属制品销售;电气设备销售;五金产品零售;家具销售;家用电器销售;农副产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机械设备销售;玻璃仪器销售;电线、电缆经营;办公用品销售;日用家电零售;日用杂品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绘图、计算及测量仪器销售;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MAC8LR530J
经查明,你(单位)2025年9月初在定州市水源街东侧、纬一路北侧、经一街西侧润腾·臻园居住小区215#住宅楼工程使用的施工升降机,下限位失效,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未立即停止使用,于2025年9月14日已整改完成。上述事实,以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违法案件移交函、移送案件材料清单、停工整改通知书、北京万通天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安全隐患整改报告书、施工日志、施工合同复印件,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及说明、调查询问笔录、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现场负责人证明,受委托人身份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28日公布)第十八条第六项“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的规定。
2026年1月1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定城执罚先告字〔2026〕综第002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28日公布)第三十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结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8月31日印发)第G020503004第一项“较轻:1台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立即停止使用,或未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就重新投入使用的;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陆仟元(6000.00)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定州市财政局,保定银行定州支行(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