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定城执罚决字〔2026〕第003-1号

发布时间:2026年02月06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
冀定城执罚决字〔2026〕第003-1
当事人:河北优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开军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定州市北城区兴华东路北侧(君悦华府小区商住楼二层)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土石方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市政设施管理;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工程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机械设备租赁;五金产品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MABRF8KW49
经查明,你(单位)在定州市中山路北侧、安喜大街东侧施工的华峯御府小区7#楼工程,4部施工吊篮2025年9月9日开展施工,未按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2025年9月14日已按时改正。上述事实,以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违法案件移交函》、移送案件材料清单、停工整改通知书,河北优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王开军身份证、安全隐患整改报告书、马伯超身份证复印件,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及说明、调查(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施工日志复印件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3月8日发布)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的规定
202611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定城执罚先告字〔2026004-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定城执罚听告字〔2026004-1号)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3月8日发布)第三十五条第三项“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结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8月31日印发)G020703503第一项“较轻:及时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壹仟元(11000.00)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定州市财政局,保定银行定州支行(账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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