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定城执罚决字〔2025〕第048号
当事人:河北晟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亚甫
住所:河北省定州市西城区中兴西路202号5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MACMYK5A2G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筑劳务分包;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大气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治理;土石方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现查明,你(单位)在定州市兴定路北侧、北门街东侧施工的凤凰花都项目8#、16#住宅楼、幼儿园及4期地下车库、A区工程,16#楼12层高处作业吊篮电源线路随意拖地无过路保护或架空、16#楼楼梯侧边平台临空面未采取防护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于2025年6月13日整改完成。上述事实,以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违法案件移交函》、移送案件材料清单、限期整改通知书,河北晟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安全隐患整改报告书、施工合同复印件,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及说明、调查(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现场负责人证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日志、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
2025年11月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定城执罚先告字〔2025〕建第03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定城执罚听告字〔2025〕建第030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结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8月31日印发)G020110201第一项“较轻,存在2处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陆仟元(26000.00)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定州市财政局,保定银行定州支行(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071
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