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定城执罚决字〔2025〕第047号
当事人:河北润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平军
住所:定州市北城区迎宾大道万达公寓楼D座132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MA07UW2X7X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自主开展法律法规未禁止、未限制的经营活动)
现查明,2025年7月3日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单位)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于2025年7月10日前整改完成,你(单位)拒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限期内未改正。上述事实,以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违法案件移交函》、移送案件材料清单、责令整改通知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及说明、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负责人证明、授权委托书,河北润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杨平军身份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日志,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年12月22日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的规定。
2025年11月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定城执罚先告字〔2025〕建第02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定城执罚听告字〔2025〕建第029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年12月22日修订)第三十九条“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结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8月31日印发)G060603901第三项“较重,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限期内未改正的,处1万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陆仟元(16000.00)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定州市财政局,保定银行定州支行(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071
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