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定城执罚决字〔2025〕第046-2号

发布时间:2025年11月25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
冀定城执罚决字〔2025〕第046-2
当事人:姚利峰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
住址:XXXXXXXXXXXXXXXX
经查明,你(单位)在定州市北城区刀枪街东侧建设的中悦君庭会所项目,于2016年4月1日开工,2017年12月19日完工,2019年9月19日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2025年9月24日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擅自开工建设,你是公司主管人员和项目直接负责人。上述事实,以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违法案件移交函、移送案件材料清单,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现场影像照片、现场形象进度踏勘表、定州市弘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吴语义身份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日志复印件,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及说明、调查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定州市弘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主管人员证明》,姚利峰身份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书、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工程质量监督书复印件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修订)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规定
202511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定城执罚先告字〔2025028-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定城执罚听告字〔2025028-2号)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修订)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结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8月31日印发)G010105606第三项“严重,处于施工后期或工程主体已经完工的;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陆仟肆佰伍拾捌元叁角叁分(36458.33)。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定州市财政局,保定银行定州支行(账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十一月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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