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定城执罚决字〔2025〕第044-1号
当事人:定州市弘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语义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定州市北城区刀枪街东侧(北城区办事处北行100米)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服务(凭资质证经营);农村土地整理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凭资质证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30821884X4
经查明,你(单位)在定州市北城区刀枪街东侧建设的中悦君庭会所工程,于2016年4月1日开工,2017年12月19日完工,2018年4月25日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2025年4月29日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上述事实,以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违法案件移交函》、移送案件材料清单、责令改正通知书,定州市弘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吴语义身份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日志、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监理日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及说明、调查(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定州市弘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主管人员证明》,姚利峰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21年3月30日修正)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的规定。
2025年11月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定城执罚先告字〔2025〕建第026-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定城执罚听告字〔2025〕建第026-2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21年3月30日修正)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8月31日印发)G060501201第三项“严重,处于施工后期或工程主体已经完工的;不配合调查,拒不停工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7%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贰万壹仟贰佰柒拾伍元(121275.00)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定州市财政局,保定银行定州支行(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