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定城执罚决字〔2025〕第043号

发布时间:2025年11月17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

冀定城执罚决字〔2025〕第043

 

当事人:河北万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军伟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地址:定州市南城区建行南院5号楼1单元302室

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古建筑工程、钢结构工程、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消防设施工程、管道安装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环保工程施工;土地整理服务;机电设备安装;建筑机械租赁;建筑材料销售;焦炭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060480819D

经查明,2025年10月14日你单位在定州市清风路西侧、王快干渠北侧施工的昱馨家园11#楼及室外道路工程,该项目施工现场11#楼南侧裸土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经现场测量,裸土长10米、宽9米约90平方米。你公司于10月15日改正。

上述事实,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及说明、现场负责人身份证明、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营业执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昱馨家园11#楼及室外道路工程施工合同、施工日志复印件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的规定。

2025年10月1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定城执罚先告字〔2025〕生第00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定城执罚听告字〔2025〕生第008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档,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之规定,结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2025年9月1日印发)第C060211501项:“较轻,及时改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10000.00)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定州市财政局,保定银行定州支行(账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071                    

                      

 

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五十一十七  

 

 

 

关于本站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定州市人民政府
网站标识码:1306820002
冀ICP备07026536号   冀公网安备 130682020000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