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定州市福利液化气站
法定代表人:王**
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住所:河北省河北省定州市长安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676007237W
经营范围:瓶装燃气(液化石油气);钢瓶、灶具及配件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明,2025年8月27日,定州市福利液化气站存在“液化气压缩机电气线路未进行有效封堵,不具有与该区域爆炸危险等级相对应的防爆性能;压缩机间内右侧压缩机出口管道安全阀缺失,管道处于敞开状态,燃气泄漏值达到2.4%vol”两处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你定州市福利液化气站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接到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执法建议书》后,你站在2025年9月5日前将液化气压缩机电气线路进行有效封堵,且具有与该区域爆炸危险等级相对应的防爆性能;压缩机间内右侧压缩机出口管道安全阀已安装,管道处于闭合状态。以上事实有: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及说明、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执法建议书》及音像资料、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复核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复核现场勘验图、复核现场照片及说明、CPD300可燃气体检测仪校准证书复印件等证据为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实施)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
2025年9月2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定城执罚先告字〔2025〕公第00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定城执罚听告字〔2025〕公第008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放弃了听证权利,于2025年9月28日采取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本机关通过复核检查得出以下结论:1、站内配备的用于液化石油气储罐有限空间作业的风机为非防爆风机,不具有与该区域爆炸危险等级相对应的防爆性能,根据现场勘验,该站存放于配电室的非防爆移动式高速风机未造成现实事故隐患,可以不对其认定为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给予采纳。2、液化气压缩机电气线路未进行有效封堵,不具有与该区域爆炸危险等级相对应的防爆性能;压缩机间内右侧压缩机出口管道安全阀缺失,管道处于敞开状态,燃气泄漏值达到2.4%vol两处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不充分且无证据,不给予采纳,无需变更撤销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实施)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及《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2025年9月1日起实施)第一章第五条第五款规定“需要实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之外法律法规规章的,可以适用相关行业行政裁量权基准执行。”《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2024年9月3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严重: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4处以上一般事故隐患或者2处以上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万元整(50000.00)。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定州市财政局,保定银行定州支行(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