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定州坤元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衡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定州市自来佛北街(华府合院小区底商)
经营范围:建筑劳务分包;园林绿化工程;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MA0E0WL6XH
经查明, 你公司承包位于定州市自来佛街东侧、兴定路南侧的河北省第七届(定州)园林博览会定州展园及地市展园项目园博会游客服务中心及配套工程项目定州园商业街综合工程劳务部分,2024年4月25日将定州园商业街综合工程劳务部分中地暖工程劳务部分再分包给个人,该工程已完工,并交付使用。上述事实,以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违法案件移交函》、移送案件材料清单、责令整改通知书,定州坤元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徐衡身份证、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施工日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及说明、调查(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定州坤元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主管人员和该项目定州园商业街综合工程劳务部分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情况说明》、地暖施工面积汇总表、现场负责人证明,受委托人身份证、建筑施工说明、批量业务回执复印件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规定。
2025年6月2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定城执罚先告字〔2025〕建第015-1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修订)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结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2023年8月31日印发)G010106201第二项“较重,工程已实施,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三十二点五以上百分之四十二点五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六五以上百分之零点八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玖佰肆拾陆元柒角捌分(946.78)。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定州市财政局,保定银行定州支行(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五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