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河北腾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沛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泉西街道办事处冶金北路南大汪D1写字楼1605室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设工程设计;建筑劳务分包;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防洪除涝设施管理;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消防技术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防腐材料销售;电气设备销售;照明器具销售;电线、电缆经营;五金产品零售;金属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3MA0CJ4A73F
经查明,2023年3月1日,你公司在建设单位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李亲顾镇区府前路北侧、规划支路西侧施工李亲顾天星苑小区二期10#住宅楼工程。2024年1月2日,工程进度为地上8层,主体施工时办理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述事实,以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违法案件移交函》、移送案件材料清单、责令改正通知书,河北腾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陈沛身份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日志复印件,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及说明、现场负责人证明、调查(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河北腾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主管人员和该工程10#住宅楼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情况说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21年3月30日修正)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的规定。
2025年4月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定城执罚先告字〔2025〕建第004-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定城执罚听告字〔2025〕建第004-1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21年3月30日修正)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结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2023年8月31日印发)G060501201“较重,处于施工中期或主体结构施工阶段的,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3%以上1.7%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10000.00)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定州市财政局,保定银行定州支行(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