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定城执罚决字〔2025〕第005-2号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19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当事人:刘伟广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132***

住址河北省***

经查明,2023年3月1日,河北宸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李亲顾镇区府前路北侧、规划支路西侧建设李亲顾天星苑小区二期10#住宅楼工程2024年1月2日,工程进度为地上8层,主体施工时该公司办理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你是该公司主管及直接责任人。以上事实,以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违法案件移交函》、移送案件材料清单、责令改正通知书,河北宸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张勇身份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日志、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监理日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及说明、调查(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河北宸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主管人员和该工程10#住宅楼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情况说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21年3月30日修正)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的规定。

20254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定城执罚先告字〔2025003-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定城执罚听告字〔2025003-2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21年3月30日修正)第十五条第一款“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2023年8月31日印发)G060501201“较重,处于施工中期或主体结构施工阶段的,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3%以上1.7%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叁仟贰佰柒拾肆元玖角伍分(13274.95)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定州市财政局,保定银行定州支行(账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071

                    

                        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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