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定州市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少辉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定州市北城区清风北街(大道观街)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须报经批准的项目,未获批准前不准经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583619277T
经查明,你单位在定州市定曲路南侧、焦化新区建设的焦化新区1#楼建筑高度94.4米,于2019年1月5日投入使用,2023年10月10日消防验收,该项目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上述事实,以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违法案件移交函、移送案件材料清单、现场踏勘意见表、现场踏勘照片,当事人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河北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书、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焦化新区1#楼消防评估报告的认定意见,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及说明、现场负责人证明、调查(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关于解决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工作专题会议纪要》、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修订)第十三条第三款“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的规定。
2025年4月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定城执罚先告字〔2025〕建第00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定城执罚听告字〔2025〕建第001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修订)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结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2023年8月31日印发)G100105802“较轻,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且建筑高度不足一百米,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拟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元(30000.00)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定州市财政局,保定银行定州支行(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071
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