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定城执罚决字〔2025〕第003-2号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08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当事人杨平军       性别:

身份证号码:130***

住址河北省***

经查明,2023年8月1日,你公司将承包的汇泽雅居项目一期D-1#住宅楼工程劳务部分(含脚手架工程)分包给河北德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工程位于定州市技师学院北侧、北门街西侧,工程现状主体框架完工,正在二次结构施工,违法行为已终止,该项目由你负责述事实,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违法案件移交函》[(定建建)案移字(2025)第(02)号]、移送案件材料清单、责令整改通知书;河北润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当事人身份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日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河北德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及说明、调查(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河北润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主管人员和该项目D-1#楼工程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情况说明》,受委托人身份证、合同解除协议复印件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规定。

20254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定城执罚先告字2025〕建第005-2《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定城执罚听告2025〕建第005-2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修订)第七十三“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结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2023年8月31日印发)G010106201第二“较重,工程已实施,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三十二点五以上百分之四十二点五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六五以上百分之零点八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仟零贰拾陆元壹角伍分(2026.15)。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定州市财政局,保定银行定州支行(账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071                                              

                        

 

                        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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