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刘瑞娜 性别:女
身份证号码:130****
住址:河北省****
经查明,2022年6月16日,河北瑞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承包的明月新城四标段31#、32#、36#、37#楼二次结构劳务部分工程分包给李俊红。该工程位于定州市兴定路北侧、阳光公寓东侧,目前工程主体外墙已完工,违法行为已停止,该项目由你负责。上述事实,以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违法案件移交函》[(定建建)案移字(2025)第(01)号]、移送案件材料清单、责令整改通知书,河北瑞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当事人身份证、劳务施工合同、劳务合同、施工日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及说明、调查(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河北瑞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主管人员和该项目31#、32#、36#、37#楼二次结构劳务部分工程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情况说明》,受委托人身份证、河北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书、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复印件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规定。
2025年4月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定城执罚先告字〔2025〕建第002-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定城执罚听告字〔2025〕建第002-2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修订)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结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2023年8月31日印发)G010106201第二项“较重,工程已实施,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三十二点五以上百分之四十二点五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六五以上百分之零点八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仟玖佰肆拾元捌角捌分(1940.88)。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定州市财政局,保定银行定州支行(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