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保定环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解素然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地址:保定市满城区南韩村镇西苟村
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市政工程、钢结构安装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防腐保温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服务;自有房屋租赁;自有场地租赁;建材(不含沙子、石碴、白灰)销售;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安装、维修、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7MA086B1L5A
经查明,2024年11月26日,你单位在定州市军工路南侧、岸芷汀兰小区西侧施工的环亚·九臻园2#、4#、5#、6#楼及车库工程,2024年11月23日平整场地后,施工现场内6#楼北侧宽10米、长31米约310平方米裸土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了违法行为。上述事实,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及说明、现场负责人身份证明、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受委托人身份证、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施工日志复印件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的规定。
2024年11月3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定城执罚先告字〔2024〕生第02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定城执罚听告字〔2024〕生第023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档,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之规定,结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2024年8月27日印发)第C060211501项:“较轻,及时改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元(30000.00)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定州市财政局,保定银行定州支行(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071
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