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河北鸿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立霞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地址:定州市南城区都府营街社区286号
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管道工程;土石方工程;电力工程;消防工程;智能化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城市照明工程;建筑劳务分包;室内外装饰、装修;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机电设备安装、销售;建材批发、零售;普通货物道路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MA0DD20Q8P
经查明,2024年11月24日22时后,你(单位)未取得夜间施工证明,在定州市西关北街与兴华西路交叉口西南方向施工的翰林城裙房项目,施工现场继续进行整理方子木、钢管等物料。上述事实,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及说明、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受委托人身份证、翰林城裙房项目施工合同、施工日志复印件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年12月24日公布)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之规定。你公司为首次违法并当场停止了违法行为。
2024年12月0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定城执罚先告字〔2024〕生第02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定城执罚听告字〔2024〕生第020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年12月24日公布)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之规定。结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2024年8月27日印发)第C060507601项:“较轻,首次违法的,处一万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10000.00)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定州市财政局,保定银行定州支行(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071
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