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定城执罚决字〔2024〕第056-1号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17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当事人:河北龙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东良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住所定州市高蓬镇李辛庄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347608509M

经营范围:公路工程建筑。桥梁工程;市政道路工程;工矿工程;管道和设备安装;架线及设备工程;土石方工程;土地整理;沥青混凝土、水泥混凝土销售;建筑工程机械租赁;建筑劳务分包;建筑用石加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明, 2022年6月16日,你公司将承包的定州市2022年物业小区雨污分流改造工程一标段工程劳务部分分包给郭光、何景辉、瓮中虎、赵虎、牛保州五支队伍。该工程位于定州市主城区,目前工程已完工,违法行为已停止以上事实,以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违法案件移交函》[(定建建)案移字(2024)第(05)号]、移送案件材料清单、责令改正通知书,河北龙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日志复印件,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负责人证明、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及说明、调查(询问)笔录、河北龙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主管人员和定州市2022年物业小区雨污分流改造工程一标段劳务部分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情况说明》、河北龙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蘅芜专审字(2024)第120号】复印件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规定。

2024111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定城执罚2024〕建第025-1《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定城执罚听告2024〕建第025-1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修订)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结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8月27日印发)G010106201第二项“较重,工程已实施,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三十二点五以上百分之四十二点五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六五以上百分之零点八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壹万肆仟陆佰陆拾肆元壹角捌分(14664.18);

2、罚款玖仟柒佰伍拾元(9750.00)整。

合计:贰万肆仟肆佰壹拾肆元壹角捌分(24414.18).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定州市财政局,保定银行定州支行(账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071                  

                     

       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四十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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