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定州市铭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东平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住所:定州市东亭镇东亭村定安路156号
经营范围: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建设工程设计;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建筑劳务分包;电气安装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地质灾害治理服务;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交通及公共管理用标牌销售;电气信号设备装置销售;金属结构销售;交通设施维修;金属制品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机械设备租赁;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办公用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消防器材销售;电气设备销售;照明器具销售;安防设备销售;土石方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MAC7YE9A8H
经查明,2024年11月4日,你单位在定州市北城区街道苏东坡大街东侧、规划滨水路北侧施工的天成水郡住宅小区1#-5#楼、8#住宅楼项目景观绿化工程,施工现场内2#楼北侧宽10米、长41米约410平方米裸土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你公司未在规定的11月6日前达到扬尘治理要求,于2024年11月7日改正了违法行为。上述事实,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及说明、现场负责人身份证明、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受委托人身份证、天成水郡住宅小区1#-5#、8#住宅楼项目景观绿化施工合同、施工日志复印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的规定。
2024年11月1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定城执罚先告字〔2024〕生第01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定城执罚听告字〔2024〕生第017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档,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之规定,结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2024年8月27日印发)第C060211501项:“较重,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达到扬尘治理要求的,处三万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万元(50000.00)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定州市财政局,保定银行定州支行(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071
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