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河北佳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锡成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定州市中兴路(世纪写字楼六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7343526110
经营范围:工程管理服务。建设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招投标代理服务。政府采购代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明, 2024年9月27日,你公司在定州市清风街东侧、迎宾路南侧监理的百盛家园二期17#、临街商业及外线管网工程,未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施工现场17#楼电梯笼门限位失效,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不符合相关规范。以上事实,以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违法案件移交函》[(定建安)案移字(2024)第(07)号]、移送案件材料清单,限期整改通知书、河北佳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安全隐患整改报告书复印件,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及说明、调查(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监理日志复印件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28日公布)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的规定。你公司已在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成。
2024年11月2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定城执罚先告字〔2024〕建第02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定城执罚听告字〔2024〕建第027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28日公布)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结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G020503205“较重,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且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不符合相关规范的;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壹万伍仟元(15000.00)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定州市财政局,保定银行定州支行(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071
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