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河北展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江辉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住所:定州市西城区岸芷汀兰29号楼底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398813860A
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市政道路工程;管道工程;土木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拆除工程(不含爆破拆除)(以上项目凭资质证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明, 2024年9月27日,你公司在定州市清风街东侧、迎宾路南侧施工百盛家园二期17#、临街商业及外线管网工程,施工现场17#楼电梯笼门限位失效、17#楼东南角基坑边坡流土,支护空鼓、没有具有相应特种作业证件证件人员,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以上事实,以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违法案件移交函》[(定建安)案移字(2024)第(08)号]、移送案件材料清单、停工整改通知书,河北展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安全隐患整改报告书、基坑坡面空洞处加固处理方案复印件,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及说明、现场负责人证明、调查(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施工日志复印件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你公司已在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成。
2024年11月2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定城执罚先告字〔2024〕建第02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定城执罚听告字〔2024〕建第026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结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2024年8月27日印发)G020110201“较重,存在3处以上一般事故隐患或1处以上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万伍仟元(45000.00)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定州市财政局,保定银行定州支行(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071
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