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定城执罚决字〔2024〕第044-2号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14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当事人:高立辉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130****

住址河北省****

经查明,2017年3月18日河北经天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在定州市博陵南街东侧、陈庄路北侧施工景秀江山住宅小区项目25#住宅楼项目,现工程主体已完工。该项目由你负责。以上事实,以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违法案件移交函》[(定建稽)案移字(2024)第(01)号]、移送案件材料清单、责令改正通知书,河北仁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高立辉身份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日志复印件,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及说明、现场负责人证明、调查(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受委托人身份证、《关于解决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第十一次专题会议纪要》复印件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21年3月30日修正)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的规定。该工程已于2023年9月28日办理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02410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定城执罚先告字〔2024〕建第019-2《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定城执罚听告字〔2024〕建第019-2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21年3月30日修正)第十五条第一款“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2023年8月31日印发)G060501201“严重,处于施工后期或工程主体已经完工的;不配合调查,拒不停工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7%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仟柒佰元整(1700.00)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定州市财政局,保定银行定州支行(账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071

                    

                           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三十一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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